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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2014-09-29 13:4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释.以.条.款.为.准.。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 少。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癌症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2

  除另有约定外,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w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患“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8.9)的机动车(见8.10);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 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3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5)诊断初患“癌症”,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

  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癌症”��见8.3),(二)出现“癌症”的前兆或出现与所 患“癌症”相关的异常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 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 间称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