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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康祥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9 11:3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利率按我们贷款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

  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 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 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们将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

  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借款利率按照保单贷款利率执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 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在 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减额交清 您交足保险费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

  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

  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 额会相应减少。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5.5 减少基本保险金

  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

  (7.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z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它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