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9 11:27: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20)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扣除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扣除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按主险合同项下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
4.2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扣除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扣除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3(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以更正年龄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