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康平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9 09:34: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 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八条 保险费率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厘定所用的定价假设与实 际情况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若本公司决定调整保险费率,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 整适用于本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 保险人。 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自保险费率调 整之日起,投保人按调整后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于申请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申请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 成立且投保人交付本附加合同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日 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 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时起算。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需同时解
除主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 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
四、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主合同提前给
付保险金申请
若对于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其他提前给付保险金,且被保险人的情况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则保险金受益 人必须先申请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然后根据主合同的剩余 保险金额,申请其他提前给付保险金。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