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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顺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2-05 10:1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5],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A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且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B 型保障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B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100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7],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2]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3]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5]、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6]、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7]、登山运动、探险[18]、武术[19]、摔跤、特技[20]、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支付 对于本附加合同,您应在生效日之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诊断书、给药清单、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用凭证(以上证明皆须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1)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满期日的月数 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满10 个月 60%

  满9 个月但不满10 个月 50%

  满8 个月但不满9 个月 40%

  满7 个月但不满8 个月 30%

  满6 个月但不满7 个月 25%

  不满6 ���月 0%

  (3)若我们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如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释义

  1. 社会医疗保险 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疗基金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2. 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3.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