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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意外骨折医疗保险

2014-12-05 09:52: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比例最高的骨折程度给付骨折保险金。

  四、在任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骨折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我方将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 之和,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

  五、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 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以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

  体残疾或损伤;

  五、病理性骨折。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 六、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

  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见1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9.9)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 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 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 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 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见19.1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9.11)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9.12)。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 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方不支付保险金,合同维持有 效。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分为年 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19.13)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 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9.14),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15)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年。

  9.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也即本合同的续保日(见19.16)将自 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续保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 保,应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10. 本合同效力恢 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 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19.17)之日24时起,本合同恢复效 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