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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5 09:3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