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5 08:5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 90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 将作为两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住院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三、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
之外的身体损伤或疾病,我方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19.9),遗传性疾病(见19.10),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9.11),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 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 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
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
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12)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 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1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见19.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9.15)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 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 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 探险、武术比赛、摔��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 高风险运动;
十六、战争(见19.16)、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9.17)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9.18)。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 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方不支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合 同维持有效。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分为年 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19.19)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 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9.20),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21)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年。
9.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也即本合同的续保日(见19.22)将自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