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一生珍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DC
2014-12-04 09:2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同时生效、保险责任同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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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主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C效力终止。
2.2.2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C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2.2.3
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含当日)患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C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C已缴的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严重多发性硬化(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8脊髓灰质炎
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30严重冠心病
31严重心肌病
32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3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35严重克隆病
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71型糖尿病
38肺源性心脏病
39植物人状态
4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2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