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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10:4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的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将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投保人未能及时通知本公司,而使本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工种、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条 身体检查

  申请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同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