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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10:3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六十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1)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3] 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4]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白血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白血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白血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返还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5];

  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