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康丽无忧女性癌症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六、战争(见 21.13)、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 21.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1.15)。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21.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 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率的调 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 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将以书 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自该保单周年日(见 21.17)起的各期保险费 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7. 保险费的交��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8.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 21.18)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 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21.19),我 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24时起本合
同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0. 本合同效力恢 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 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见 21.20)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21.21)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 恢复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 康丽无忧两全保险》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 还款项后的余额。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 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 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 过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天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 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方按本合同之约定给付首次癌症关爱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须一并解除。
12.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累计已达36次; 四、被保险人身故且未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五、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七、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 保险金申请 一、申领癌症保险金、女性癌症保险金或癌症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
《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必要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
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报告;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