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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5 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1)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3)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五年后对应日的二十四时。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1]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等待期影响。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并同时豁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症状或体征时的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40% 60% 80% 100%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第二次重大疾病症状或体征时的年龄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60% 80% 100%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3]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4](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