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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和硕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2014-11-28 09:4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和硕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怎么样?

  安联附加安康和硕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生育金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的等待期满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

  疗费用

  [3]

  ,承担以下责任:

  1.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不包括孕前检查费和产后检查费);

  2. 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 已婚者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4. 因已婚者妊娠[4]、分娩或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引起并发症而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金额后,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按社保参加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使用社会医疗保障卡在医院就诊,并在提交理赔申请前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费用结算。

  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将就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内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承担上述

  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和硕团体[1]女性生育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12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团体成员,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男性团体成员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配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属团体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第四条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记载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主合同有关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的等待期满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1.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不包括孕前检查费和产后检查费);

  2. 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 已婚者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4. 因已婚者妊娠[4]、分娩或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引起并发症而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金额后,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按社保参加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使用社会医疗保障卡在医院[5]就诊,并在提交理赔申请前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费用结算。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