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康颐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10:5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康颐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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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 | 245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终身 |
25岁 | 186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1年 |
30岁 | 284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40.0万 |
终身 |
30岁 | 71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0万 |
终身 |
32岁 | 497.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7.0万 |
终身 |
4岁 | 44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40岁 | 376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40.0万 |
终身 |
56岁 | 406.00元 | 终身 |
重大疾病2.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发病并经医院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主合同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价值。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第二项"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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