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2014-11-27 10:47: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7.12)、跳伞、攀岩(见7.13)、蹦极、探险(见7.14)、武术(见7.15)、摔跤、特技(见7.16)、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心理咨询等。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7.17)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3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4章保险金的给付
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如何申请保险金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医疗费用正式收据及费用清单(包括门诊、住院及手术等);
发生理赔给付后,我们将留存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作为给付依据;若有需
要,我们将为被保险人出具相关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5章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内容时,您或被保
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内容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我们自批注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我们自批注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增收未到期保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并自批注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给您。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6章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满期当日二十四时自动终
止。
3. 被保险人身故。
4. 主合同终止。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给付,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6.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其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7章名词释义
7.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