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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27 09:55: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十、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民航管理机关飞行管理相关规定(以民航管理机关认定为准);

  十一、被保险人飞行操控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十二、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十三、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以及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六、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和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十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鉴定书及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4.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应提供由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5.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应提供由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资料及《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是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民航管理机关: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的可以监督执行民航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机构。

暂时停飞日数:指自飞行员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暂时不能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开始,至其恢复行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