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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39: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若本公司决定调整保险费率,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 整适用于本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 保险人。 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自保险费率调 整之日起,投保人按调整后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 保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

  险单上。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 且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豁免保险费申请

  第十一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或主合同的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 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

  四、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或欠 交保险费等款项尚未还清,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利息。 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 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六章 释义

  第十四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医院 指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 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 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三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共包含25种重大疾病,其中22种为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疾病,3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范围以外的

  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

  1. 22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疾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原位癌;

  ②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 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 TNM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①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②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③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 动态性变化;

  ④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