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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安心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27 09:17: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X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 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

  始。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之 一。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 保险合同贷款。

  第八条 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 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但本公司须在费率调 整生效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 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意外残疾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表》为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保险合同;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利益给付期间内身故,则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在利益给付期间内身故,则由其指定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其指定的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受益人死 亡证明;

  4、如受益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受益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期满利益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 司承担。

  被保险人、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残疾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 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中宏附加安心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主合同解除或减额缴清或本附加合同解除或中宏附加安心长期疾病保险合同解除 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心长期疾病保险合并后当时的保证 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 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