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1-27 08:5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
围
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
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
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
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
所示:
1 恶性肿瘤 15 瘫痪
2 急性心肌梗塞 16 心脏瓣膜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良性脑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6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7 脊髓灰质炎
12 深度昏迷 28 严重川崎病
13 双耳失聪 29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 3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
所示:
1 恶性肿瘤 15 瘫痪
2 急性心肌梗塞 16 心脏瓣膜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良性脑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6 多发性硬化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7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2 深度昏迷 28 终末期肺病
13 双耳失聪 2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 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2 重大疾病的定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义
3.2.1 25种重大疾病 前 25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定义 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
3.2.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2.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2.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3.2.1.4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术或造血干细
肺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