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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5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天安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外伤害身 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故或身体 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保险费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1.2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

  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

  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

  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合同内容变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更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7 您解除合同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的手续及风 料:

  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8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