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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6 09:4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

  (4)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包括保证续保期间的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住院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被保险人相应的医院病史资料及医院所签发的住院费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发生住院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释义

  一、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八)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三、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发生的以下费用,

  a. 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之药费。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现行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b. 化验费、检查费

  c. 输氧费

  d. 病室治疗费、诊疗费、冷暖气费用、医生诊查费、护理费

  e. 救护车费

  f. 注射费

  g. 物理治疗费

  h.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材料费(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仪器费用。)

四、新农合: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