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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海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6 09:41: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海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海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同一疾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三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剩余的部分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余额。

  

  友邦附加海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海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释义一)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释义二)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同一疾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三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剩余的部分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余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

  (3)视力矫正;

  (4)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外科整形;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7)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9)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