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6 09:36: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监护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津贴给付天数以15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日额保险金×实际重症监护天数。
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需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对于保险期间外的重症监护治疗,我们不再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附件18
幸福附加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受益人。.. 3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诉讼时效。.. 4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4
5. 其他事项。.. 4
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4
5.2 扣除款项。.. 4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4
5.4 合同效力终止。.. 5
5.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
[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2]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3]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6]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7]的津贴给付天数以15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日额保险金×实际重症监护天数。
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需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对于保险期间外的重症监护治疗,我们不再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4)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13];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4]、跳伞、攀岩[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6]、摔跤、武术比赛[17]、特技表演[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9];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20]。
[21];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证明文件、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账单明细表等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2]。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3]零时;
(2)本附加险合同期满,且我们决定不再与您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或您已申请终止本附加险合同;
(3)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