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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守御天使B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28: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B款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B款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1568.00元 20年

重大疾病20.0万

至70周岁
0岁 1835.00元 20年

住院补贴50元

重大疾病10.0万

意外医药3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8000元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5.0万

至60周岁
1岁 1582.00元 20年

重大疾病20.0万

至70周岁
1岁 1975.00元 20年

重大疾病20.0万

至70周岁
24岁 1740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0万

全残保险金1000.0万

至70周岁
33岁 1350.00元 1年

重大疾病10.0万

全残保险金20.0万

1年
35岁 5700.00元 20年

全残3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至70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全残发生时日为准。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全残且于全残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B款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全残发生时日为准。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全残(释义五)且于全残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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