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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

2014-11-26 09:2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怎么样?

  阳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2.3.1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 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3.3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2.3.4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5 最高给付金额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

  团体中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五人。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3.3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2.3.4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5最高给付金额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