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6 09:21: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终止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 4.2规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本公司知
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住院津贴医疗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出入院证明、住院医 疗费用凭证等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解除本附加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8.15。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 届满日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 止,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或批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附加合同或 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附加合同解除权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适用“本公 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