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畅游无忧综合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6 09:1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
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一、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意外医药
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本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上所载的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和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两项责任。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 项或同时选择两项。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畅游无忧综合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畅游无忧综合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
主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加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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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中发2011-195号-3
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七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
发生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 据原件。
二、在申请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注:在第(1)至(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计算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
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有应付而未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应付未付保险费后向投保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4)投保人破产、解散;
(5)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与主合同满期日相同。在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