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6 09:1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重症监护津贴 团体医疗2.2.1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2.2.2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2.2.3 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
团体中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五人。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2.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2.2.2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2.2.3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