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6 09:0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65日,达到36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癌症住院,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附件18:
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1.1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投保范围。.. 2
1.4保险期间和续保。.. 2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
2.1保险金额。.. 2
2.2保险责任。.. 2
2.3责任免除。.. 3
3. 保险金的领取。 4
3.1 受益人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诉讼时效。.. 4
4. 保险费的交纳。 4
4.1保险费的交纳。.. 4
5. 其他事项4
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4
5.2 扣除款项。.. 5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5.4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5
5.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
表1. 《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金额 单位:元。 5
[1]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劳动的正式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团体中处于全休或半休的���员须在恢复正常工作后才能参保。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2],经医院[3]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65日,达到36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6]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癌症住院,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7],主动吸��或注射毒品[8];
(3)健康检查[9]、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