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26 08:5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8.1 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2 进行治疗,本公 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3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 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 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8.4,已 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 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n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附加合同生 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1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8.2进行治疗,本公 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3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 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 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8.4,已
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