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8:5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除外),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附件28
幸福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犹豫期。.. 2
1.5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
2.3 保险责任。.. 3
2.4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诉讼时效。.. 4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4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5
7. 其他事项。.. 5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
7.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5
7.3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附表一:本附加险合同的疾病定义。.. 6
[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我们将已收取的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零时止。
[4]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
③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险合同的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起9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对该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我们将已收取的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从主险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5]并经医院[6]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除外),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