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25 09:5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705.00元 | 14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14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获豁免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2)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从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后下一期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应缴保险费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
(信诚[2009]243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1《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 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作为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18至50周岁(注1)之间,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出 生满30天至17周岁之间,则您可为您本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您即为本附加合同的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保险费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您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
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
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率的调 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需自调整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 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的开始4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5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您的主合同缴费期结束之日终止, 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满22周岁或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
主合同被保险人或您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
险人满22周岁或您满60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保险责任6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 责任终止。获豁免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2)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
1)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获 豁免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 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2)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从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后下一期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应缴保险费开始, 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除外责任 7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