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25 09:40: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麻醉意外残疾 麻醉意外身故 医疗意外
2.3.1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详见释义)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麻醉意外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接受手术治疗需要实施麻醉的病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被保险人未接受麻醉,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您办妥投保手续,交清保险费后,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该次手术完毕后6小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详见释义)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麻醉意外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实际进行的麻醉方式与投保时选择的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