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特需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5 09:3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特需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医疗费用范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公共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需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009年1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2.被保险人范围:投保人的在职、离退休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78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价值。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公共账户
1.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公共账户。
3.保险金从公共账户中支付,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当日的公共账户价值。
2.3初始费用
本公司对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公司对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不超过该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具体收取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医疗费用范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公共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5满期终止与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价值。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对于续保时的公共账户价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