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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5 09:3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释义

  一、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医院范围。

  二、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释义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在当地政府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在当地政府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五、新农合: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以政府不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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