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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恒祥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5 09:3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8

  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0;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导致 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Z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合同效力的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

  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

  同约定利率11.13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 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 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 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 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 止。

  5.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 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 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