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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5 09:27: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新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配偶和子女,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78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