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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25 09:2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保险单年度为本附加合同的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保证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只要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七十岁,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

  (4)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包括保证续保期间的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给付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3)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则还应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