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25 09:21: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02.00元 | 1年 |
每日住院给付50元 重症监护给付1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给付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住院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补偿金=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释义三)免赔日数)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日。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主合同及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给付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住院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补偿金=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释义三)免赔日数)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日。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2)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3)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7)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第(1)、(2)、(3)、(4)、(6)、(9)、(11)至(17)项责任免除事项;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四)。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