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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25 09:13: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重病监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每日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生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每日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额减半。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给付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一)重病监护病房(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每日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释义三)。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生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每日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额减半。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七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七十九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主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主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