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信星相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5 09:1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信星相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举例
您若投保本附加合同4个单位,被保险人因施行阑尾切除术(手术分类等级3级)可获我们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为800元:
单位×1000元/单位× 20%=800元
30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医院内施行手术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
手术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1000元/单位×施行手术的津贴等级(见附录1手术项目及等级分类表)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当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我们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以5次为限:
(1)同一保单年度内间歇施行手术;
(2)同一种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施行手术。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2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按其中最高
等级的手术项目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2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累计各津贴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信诚附加「信星相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信星相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 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 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 同为准。
本保险产品将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投保年龄2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至 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的开始
3投保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及续保4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时止。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主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 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 人65周岁当日)。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费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时的费 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适用本附加合同的费 率表,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费率表调整,我们将以书面 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保险责任 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
举例
您若投保本附加合同2个 单位,被保险人因疾病住 院12天,其中3天入住重 症监护病房,可获: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2 单位×25 元/单位×(12 天-2 天)=500 元
2.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 金:
2 单位×50 元/单位×3 天
=300元
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30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需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 按以下方法给付保险金: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付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 元/单位/天)
×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2 天)
同一次住院事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
(2)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且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 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计 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保险单位数×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 元/单位/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
同一次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