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新合家安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5 09:1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新合家安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友邦附加新合家安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新合家安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释义一)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二)、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三)、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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