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医本无忧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2014-11-25 09:1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医本无忧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原位癌 恶性肿瘤 (1)原位癌(见附录名词释义)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原位癌,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每一部位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累计的原位癌保险金赔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2)恶性肿瘤(见附录名词释义)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
性肿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当时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原位癌或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附加「医本无忧」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医本无忧」防癌长期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 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18至 55周岁(见附录 名词释义)的人 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金额不因本附 加合同发生理赔给付而改变。
当时保险金额 4 本附加合同的当时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5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费 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保险责任 8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原位癌(见附录 名词释义)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原位癌,我们将按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每一部位的原位癌保险金给 付以一次为限,累计的原位癌保险金赔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上限。
(2) 恶性肿瘤(见附录 名词释义)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
性肿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当时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为等待期 。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原位癌或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除外责任 9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附录 名词释义); (2)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3) 遗传性疾病(见附录 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附 录 名词释义)。
受益人 10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11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见附录 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后 12 我们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以下规定调整:
理赔后的保险费=
理赔后的当时保险金额
理赔前的当时保险金额
×理赔前的保险费
以上保险费调整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原位癌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13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 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现金价值;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名词释义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