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4 10:40: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观察期满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的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单病种最高住院日数表》所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3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对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观察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健康告知书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观察期满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的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单病种最高住院日数表》所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3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对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观察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重大过失、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十一)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十二)视力矫正、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或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十五)因患有某种疾病(含并发症)领取过医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期间因此而住院(由非慢性疾病引起的急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