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非社保款)
2014-11-24 10:29: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7.合同效力的变动
7.1. 合同的变更
7.1.1.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我们将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7.1.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您。
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时所需证明、资料: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2. 合同的解除-退保
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退保,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保险单原件;
4.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附表所示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在您申请退保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7.3. 合同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经审核不同意续保;
2.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8.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向您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按附表一所示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10.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释义
11.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1.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11.3.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4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11.5 社会医疗保险
本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目前国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1.6 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11.7 药品费
指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11.8 其他费用
包括治疗费(见释义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