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心连心特种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4 10:07: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心连心特种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 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种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特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心连心特种疾病保险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胎盘脐带血干细胞冻存协议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按胎盘脐带血干细胞冻存协议的约定,提供脐血并将该脐血进行冻存的新生婴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新生婴儿的脐血经检测不适 宜冻存,则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且新生儿出生满90 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 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种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种疾病的,本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
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特种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