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2014-11-24 09:46: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 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长生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条款 6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 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七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 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最 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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