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2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4 09:3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2款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但每次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2款团体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2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释义二)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但每次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释义七);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八);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