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24 09:09: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末期 重大疾病 二次重大疾病 长期护理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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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55岁 | 5064.00元 | 20年 |
全残12.0万 身故12.0万 疾病末期12.0万 老年长期护理1.2万 意外24.0万 自然灾害36.0万 重大疾病12.0万 一类疾病2.4万 |
终身 |
18岁-55岁 | 9560.00元 | 终身 |
疾病末期20.0万 身故20.0万 意外40.0万 长期护理津贴20.0万 二次重大疾病4.0万 全残20.0万 重大疾病20.0万 自然灾害60.0万 |
20年 |
18岁-55岁 | 11190.00元 | 20年 |
疾病终末期30.0万 意外伤害60.0万 34种重大疾病30.0万 老年长期护理金30.0万 9种自然灾害90.0万 8种轻微重疾6.0万 |
至55周岁 |
24岁 | 6788.00元 | 20年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1666元 身故保险金20.0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 全残保险金20.0万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20.0万 |
终身 |
27岁 | 8352.00元 | 20年 |
终末期疾病24.0万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24.0万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保险72.0万 34种重大疾病24.0万 老年长期互理津贴2.0万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48.0万 8种轻度重疾4.8万 |
终身 |
30岁 | 4218.00元 | 20年 |
意外双倍给付20.0万 意外医药报销5000元 全残保险金10.0万 重症监护ICU100元 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 8种2.0万 手术费用5000元 意外残疾、烧伤、身故10.0万 疾病终末期10.0万 住院津贴50元 身故保险金10.0万 老年长期护理津贴10.0万 住院费用5000元 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30.0万 第二类重大疾病34种10.0万 |
终身 |
30岁 | 7460.00元 | 1年 |
自然灾害三倍赔付60.0万 身故保险金20.0万 二类重大疾病20.0万 疾病末期20.0万 全残保险金40.0万 一类重大疾病4.0万 意外保险金双倍赔付40.0万 |
终身 |
32岁 | 19550.00元 | 20年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0.0万 8种轻度重疾10.0万 终末期疾病50.0万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50.0万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保险150.0万 34种重大疾病50.0万 老年长期互理津贴50.0万 |
终身 |
35岁 | 5278.00元 | 20年 |
老年长期护理金13.0万 身故13.0万 一类重疾保险金2.6万 疾病终末期13.0万 全残13.0万 二类重大疾病13.0万 |
终身 |
38岁 | 8548.00元 | 19年 |
全残20.0万 长期护理津贴20.0万 重大疾病20.0万 身故20.0万 意外门诊(急诊)10000元 二次重大疾病4.0万 疾病末期2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的时日为准。
若本公司已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